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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项目土地使用税 养殖用地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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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

3、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

4、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

5、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

6、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9、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12、(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

13、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4、(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5、(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16、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7、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8、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13、车船使用税(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20、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14、印花税、代销“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21、15、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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