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条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饮用水源地水产养殖管理办法_饮用水源地捕捞的规定
饮用水源地水产养殖管理办法_饮用水源地捕捞的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和水产苗种病害防治。按照规定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七条水产苗种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八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第九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一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种类进行生产。
需要变更原许可事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必须遵守规定的生产技术作规程,保证水产苗种质量。
严禁使用违禁物和超量使用渔及添加剂。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从原种场、良种场引进水产苗种亲本。
严禁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严禁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种及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记录引进亲本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建立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在苗种出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产苗种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六条需向本市以外输出水产苗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第十七条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作规程组织检验检疫,并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对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7天,特殊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7天。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八条水产苗种经营者,应当持有所经营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苗种说明书。
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水产苗种,无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搞养殖首先要办理的证件就是《动物防疫合格证》,然后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是种畜,还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
(二)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生产的。
饮用水源养大闸蟹违法吗
饮用水源是一级保护区,禁止水产养殖的,养殖河蟹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影响水库的水质对人身体健康有害。违法出入境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按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情三、办理程序节的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的。
饮用水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水是体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细胞、组织液、血浆等的重要物质水作为体内一切化学反应的媒介,是各种营养素和物质运输的平台。
养殖手续有哪些?
养殖需要哪些证件
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理养殖证的条件和流程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检疫申报、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 、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搞养殖需要什么手续?
搞养殖需建设用地,要通梗基层组织上报乡镇土地环保部门审批,再就是免疫登记,这得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目前大搞养殖业,和土地流转,审批不成问题,应该很好办。
农村养殖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 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办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建设养殖场用地需要到当地土管所申请,圈舍盖好后引进品种再到畜牧局办理一个检疫合格证就可以了,其他没有。我这里有很多养殖肉牛和肉羊的,需要良种的话你可以过来选购。
搞养殖需要办理些什么证件?
办养殖场的手续都需要什么
一、办理条件:
1、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三、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 批准,颁发养殖证。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 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公告。
四、养殖证:
养殖证是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1、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的依据为《中华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水产局)进行咨询,不收费。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3、《工商营业执攻》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乡镇工商所。4、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作养殖场,所以,建场之初选址时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规划要求。
去工商局办理养殖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 ?
养殖办理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此许可目前在多数地区为后置手续,也就是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环评手续很重要,要通过环保局的审批拿到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环评通不过以后会很麻烦,可能会被禁养,养殖场被拆除的情况都会发生。、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覆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覆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 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 规定的相关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人证明》及委托人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复印件,对其姓名及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农民、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中华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 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供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3、《湖北省实施〈中华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
办理养殖场需要哪些手续,知道的请详细说一下。
搞养殖、建家庭农场发展养殖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了?
首先是选址和土地手续。需要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签订用地协议,保险起见大规模的还要通过规划局的选址意见,预留好发展用地,避免后期扩建时变成“违规建筑”;好消息是国土资源部力挺养殖户,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把养殖用地划归为农业用地,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需要审批。
也就是说现在办理养殖场,饲养栏舍和绿化隔离带属于农用地,不用再去办理繁琐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了。要注意的是用来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存间、硬化的路面属于性建筑物,还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禁养区之内就别想再搞成规模的养殖了,现在建成的手续齐全的都要搬迁,还是去偏远地区发展吧,四川、贵州、云南,、东北三省、内蒙古是不错的选择。
除了土地手续之外还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今后还会需要养殖场内有具备执业兽医资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格证等认定的畜牧类技术职称的人员才可以,可以是老板,也可以外聘,有就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下来后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了,当然还要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近年对三农问题非常关注,不少地区还可以立项备案,立项成功是有补贴的。
在农村办个养殖场需要申请什么手续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丁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 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我国水体污染现状,如何能更好的解决我国的水体污染问题?在线等,急?
(六)有相对的引入动物(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根据环境部门对全国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状况的监测,由于近年来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等原因,我国主要水系的水体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2003年,我国7大水系污染程度从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黄河、淮河、松(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花江、长江和珠江。其中407个重点监测断面中,只有38.1%的断面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I~Ⅲ类水质要求。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下去,究竟还有多少水是我们能饮用的。
排污:冲破防线
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已达到631亿吨,这相当于我们每人每年排放40多吨的废污水,而其中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了江河湖海。以长江流域为例,在废污水排放中,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占75%和25%左右,在流域涉及的18个省、市和自治区中,四川、湖北、湖南、江苏、上海和江西6省市的废污水排放量占流域总量的84.6%,是废污水的主要产生地。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有机物、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汞、镉、铬、铅、砷等。在21个干流城市中,上海市排放的废污水量约占21个城市排放总量的30.7%,武汉市占18.1%,南京市占15.8%,重庆市占8.8%;四大城市合计占73.4%,是长江最主要的污染源。由于污染,长江岸边形成许多污染带,在干流21个城市中,重庆、岳阳、武汉、南京、镇江、上海6市累计形成了近600千米的污染带,长度占长江干流污染带总长的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