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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跨境电商新规有哪些 杭州跨境电商发展概况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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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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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不违法。但是需要营业执照,还必须是采购国和双方的营业执照;还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商业活动。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明; (三)经营者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人的明。

跨境电商产品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上《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根据上述通知,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从法律角度来说,跨境电商的交易主体及参与主体有义务确保这一模式下交易的商品是零售商品,而非传统贸易下的货物。由于比较传统贸易而言,跨境电商贸易涉及的主体多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主体,交易链条更为复杂,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范更为庞杂,在食品方面也是如此。

跨境电商企业再迎政策利好

近日,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将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鼓励搭建服务跨境电商的平台,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专家认为,2019年传统外贸依然面临压力,从宏观层面不断鼓励释放跨境电商政策红利,加速外贸转型,也是广大外贸跨境电商企业的一次市场机会。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规模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倒逼国内产业升级,释放了消费潜力,促进快递等流通业发展,带动了创业创新和大量就业。

根据相关会议精神,下一步,一要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二要鼓励搭建服务跨境电商的平台,建立物流等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和完善海外仓。三要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严厉打击冒伪劣,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商家、消费者权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根据地方意愿,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把前期跨境电商园区的先进经验进行,更加完善和推动跨境电商的成熟发展,也可以立竿见影推动跨境电商外贸城市的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跨境电商部主任张周平表示,增加一批试点城市,说明前期各个试点城市所取得成绩得到了认可。此次新增一批试点城市,或将给现在还没有试点城市的省份进行补缺,将把跨境电商向全国推进,行业及各地方发展都将迎来利好。

“发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对地方产业发展形成一定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建设海外仓,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相关规则制定,通过政策扶持跨境电商出口,并据此在未来世界贸易中增强话语权。”张周平称。

针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政策,通拓 科技 合伙人博表示,无票免税很早就在部分跨境电商综试区运行,没有大范围推广落实。主要问题是企业配合起来,要花费不少成本,但却没有可见的收益回报。这次要求落实,一定会推出更加便利化的无票免税措施。

张周平认为,政策将带领跨境电商行业正式向正规化发展,“无票免税”政策虽然在深圳、杭州、义乌、郑州等地设立了“9610”的不征不退政策(为方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但还只是地方性特殊政策,此次则是在层面对跨境电商税务性质进行了定性,让全国各地的跨境电商从业者享受公平对等的政策待遇。

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由于跨境电商企业通常向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有时在取得专用和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无票免税”就是出口企业只要登记相应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就可以享受免征优惠。这对跨境电商企业无疑是非常大的利好。

重磅!2022年及31省市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全)跨境电商综试区将达到132个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安克创新(300866);跨境通(002640);天泽信息(300209);ST华鼎(601113);联络互动(002280);广博股份(002103);兰亭集势(LITB);新维控股(08086.HK)等

核心数据:层面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地方层面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层面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目标解读

1、政策历程图

跨境电商政策和规范的建立,以及开放程度的规定是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发展经历了三大阶段:政策起步期(2004-2007年)、政策发展期(2008-2012年)和政策爆发期(2013年至今)。2020年受影响,跨境电商作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打造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突破口,政策也不断加持跨境电商的发展。

2、层面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

——层面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

近年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相关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试点布局进一步扩大。2022年2月,批复了同意在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是自2015年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来的第六批综试区。二是发展跨境电商新模式。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指导综试区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新增17个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积极探索保税维修、离岸贸易等新业务。三是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 ——扩大跨境电商试点政策解读

自2015年杭州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以来,我国跨境电商依托综试区建设,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了众多可供国内外借鉴的成熟做法,为跨境电商的高速、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022年2月,发布《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鄂尔多斯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此之前,我国已分5批设立10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基本覆盖全国,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加上此次获批的27个城市和地区,国内跨境电商综试区将达到132个。 ——跨境电商减税政策解读

为推动跨境电商贸易的便利化,政策不断扩大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推进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18年11月,、海关总署和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对税收进行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调整至2.6万元,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日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我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2019年7月3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会议指出将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要求落实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消费税免税政策。(即“无票免税”政策)。“无票免税”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在未取得专用的情况下,只要同时满足公告(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税务上的免税政策。 ——层面跨境电商发展目标解读

加力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跨境电商在“十四五”时期开启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明确要推动外贸创新发展,开展跨境电商“十百千万”专项行动、规则和标准建设专项行动、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等,到2025年,使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外贸占比提升至10%。

2021年7月9日,《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对外公布,其中提出要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扩大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范围;到2025年,力争培育100家左右的海外仓企业,并依托海外仓建立覆盖全球、协同发展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 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

——31省市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

除了层面的政策,各省市也纷纷响应,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31省市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目标解读

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深化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促进平台、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模式,鼓励建设海外仓,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目前,全国各省市“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有关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规划汇总如下: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试验区作为政策先行先试地区,享受了诸多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包括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无票免税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电子商务法发布和生效、丝路电商等,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地激发了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

的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全球物流体系的完善,跨境电商不断涌现出外贸产业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建立了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此后,同意在多个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更加有序规范地发展。从此,跨境电商产业迅速发展,跨境电商交易额从2009年0.8万亿元增至2018年的9.1万亿元,零售额从2015年的372.42亿元增至2019年的1862.1亿元,企业网品牌更是超过3000个,海外仓超过1200个,成为许多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政策和制度支持下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的发展,反过来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发展,加速了当地物流业的发展,简化了相关行政手续,促进了配套商业制度的建设;同时,跨境电子商业产业促进了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了地区创新能力和创业效能。

当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根本目的是激活外贸。在进口方面,提升跨境贸易进口的便利性,促进国内消费,同时也引进更多的海外技术、品牌,丰富消费市场的同时也为国内制造业购买外国产品提供便利化。在出口方面,对接更多城市的产业区块,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等诸多方式来拓宽区域经济中产品、服务的出口渠道,为产品、服务走出去提供条件,也进一步激活区域经济,为地方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试验区多是三线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汇总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即使在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对跨境电商业规范发展的鼓励与重视。我们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跨境出口税收政策

1、 全国性政策

、于2013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1、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2、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专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

2、 综试区政策

综试区即经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2015年3月,正式设立(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杭州综试区专门发布《关于(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对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免税政策:

(1) 出口货物纳入(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2) 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截至2018年,共批准包括、上海、深圳海口在内的3批共35个综试区,、、、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消费税免税政策。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

全国适用免税政策综试区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不属于和根据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购进货物凭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截至目前,已经批准包括芜湖、福州、雄安新区、安庆、延安、在内的5批共计105个综试区。

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 于2019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设某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应税收入总额为2000万,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就是80万,根据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实际承担的所得税为4万元,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仅为2‰。

二、跨境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于2016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方式从其他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5)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境物品进口税,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这并非是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因跨境电商实务中常有以行邮方式处理跨境商品,在此一并介绍。

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或收据,并承担相关。

2019年4月8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品等的税率由15%调降为13%,并将税目1“品”的注释修改为“对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的进口品(目前包括抗癌和罕见病) ”,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对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对第三档贵重物品税率保持50%不变。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按照个人邮寄进境和进境携带进行区分。根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它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

2020年8月5日,、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日起,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也可以在规定的限值内予以免税了。

由于行邮税是海关针对个人进出境物品实施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在采用该种方式的时候需要对其违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