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农村种植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办理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办农业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办理合作社需要的手续包括:1.申请书2.合作社章程3.合作员名册4.股本认购证明5.选举的理事会成员名单6.印章申请办农业合作社需要的条件:1.有明确的合作事项或项目2.有至少5个自然人或法人参与组建3.具备较好的地理位置和资源条件4.符合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5.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财务基础6.有诚信意识,能够遵循合作社章程及内部规定的要求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0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规定。 具体内容查看《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如下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农民专业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的。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
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
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
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其经营的范围只能是关于农产品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扩展资料:
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参考资料:百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百科--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如下规定:
1.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2.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扩展资料: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参考资料来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为合作社有哪些要求
《农民合作社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人数为51人。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7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5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明;(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记账机构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使用安全间隔期、兽休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条件有哪些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那么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我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拓展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什么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如下: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