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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社规范化管理讲稿 养殖合作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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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3、四、合作联社+农户(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6、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

8、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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