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农场

花卉养殖合作社怎么办理 花卉种植合作

梦想农场 1

办合作社都需要什么手续?

(9)住所使用证明;

办合作社的程序:先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工商局注册(事先给自己的合作社起一个响亮而合适的(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名称),注册成功后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备案。具体注册需要个人提供哪些材料可以到工商局咨询。合作社起名很有讲究,要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干啥的,不要范范的起一个XXX农业合作社。

花卉养殖合作社怎么办理 花卉种植合作

农村种植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种植合作社需要办理以下手续:先到所在县区工商局注册合作社(要提前起一个响亮的名字:XX县XXXX种植合作社),再到当地农业局经管中心备案。具体怎么注册,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流程如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要提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交的文件和证件有:

1、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8)成员明复印件;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办理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办农业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办理合作社需要的手续包括:1.申请书2.合作社章程3.合作员名册4.股本认购证明5.选举的理事会成员名单6.印章申请办农业合作社需要的条件:1.有明确的合作事项或项目2.有至少5个自然人或法人参与组建3.具备较好的地理位置和资源条件4.符合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5.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财务基础6.有诚信意识,能够遵循合作社章程及内部规定的要求原则上可以,

我们的项目有畜禽养殖,种植苗木花木,蔬果,农家乐餐饮等,可以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照吗,请高手支招

扩展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农民专参考资料来源: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撤销登记。

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法律实施同步有效性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法也将于2007年7月1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步实施。

为了保证登记事项的及时有效,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交易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法定登记事项变更,主要是指: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修改章程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这些登记事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和经营影响很大的事项,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有关登记办法和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法定变更事项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后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即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这里的登记申请,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即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的登记工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