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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值班管理制度_水产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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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如何管控水产养殖污染

(二)服务生产,服务渔(农)民,宣传、普及水产科学技术基本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

法律分析:一水色可以是作为养殖参考的标准之一是加强谋划部署,提前分解任务。根据市局以及区级拟定的2021年工作,各主责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对具体的工作措施进行逐条解读,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考核要求,厘清职责分工。二是落实主体,确保到位。全力推动国考断面、市考断面、乡镇断面稳定达标,落实主体和属地,加快提升污水处理厂周边污水处理能力,严格管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坚持以问题导向、导向、目标导向,全力做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三是细化考核任务,强化督查问责。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督查考核力度,水污染防治和土壤防治工作也将纳入环保督查考核范围,对照2021年工作,逐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月度、季度、年度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紧盯问题,压实,落实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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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值班管理制度_水产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四)参加适用水产科技成果的评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对实用水产技术的审定;

水产养殖户如何科学有效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改善和优化养殖环境,包括,合理放养,科学管水和用水,配备增氧机,不滥用物,适时适量使用环境保护剂等措施。

放苗前先肥塘,即在池中施放经如金有机肥发酵剂发酵的有机肥或施用无机肥,也可直接施用生物肥料,将水色培至黄绿色或茶褐色。

严禁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严禁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放苗投饲后应根据水色变化,及时加换新水,始终保持理想的水色。

养殖前期以添加水为主,每隔2天加水5-6厘米,逐步提高池塘水位,透明度保持25-30厘米;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第九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期隔天加水6-8厘米,适量排水,透明度保持在30-40厘米;

养殖后期每天加水,每隔3天换水一次,换水量以不超过30%为度,透明度控制在35-45厘米。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提高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水产苗种,无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养殖群体的抗病能力,包括,选育抗病力强的品种,培养和放养健壮苗种,免疫接种,投喂优质饲料,加强日常管理,降低应激反应等。

条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技术推广信息的交流和宣传;

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和水产苗种病害防治。按照规定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七条水产苗种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八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作规程的要求;

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变更原许可事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必须遵守规定的生产技术作规程,保证水产苗种质量。

养殖可育的杂交种及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记录引进亲本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建立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在苗种出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产苗种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六条需向本市以外输出水产苗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第十七条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作规程组织检验检疫,并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对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八条水产苗种经营者,应当持有所经营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苗种说明书。

出入境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按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的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

(二)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生产的。

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试行)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章总则条为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研成果和实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促进水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水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技术推广”,是指对水生经济动植物的繁殖、养殖、增殖、捕捞、加工以及渔船、渔机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的实用价值的技术的普及、应用与化服务。第三条水产技术推广以水平技术推广机构为骨干组织实施,并实行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教育、生产单位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兴办与支持相结合。第四条水产技术推广应坚持面向渔区、农村、服务水产生产,服务渔(农)民的方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意愿;遵循因地制宜,试验、、推广的原则;讲求经济、和生态效益。第五条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并积极帮助落实,疏通技术推广和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的渠道,逐步增强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第六条水产技术推广和开发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安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工作任务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下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下同)、县(县级市、自治县、旗,下同)、乡(民族乡、镇,下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与渔(农)村各类科普组织及渔(农)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组成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第八条水产技术推广的中心任务是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先进的适用技术和总结交流先进生产经验,开展试验,宣传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动渔业生产的发展。第九条水产技术推广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推广应用与开发新技术、优良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装备等,举办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技术交流交易。第十条、省、地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双循环互促共进。

(二)制定水产技术推广的规章制度;

(三)检查、总结、交流、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指导地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和队伍建设;

(五)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及技术推广工作评比、奖励,参加有关水产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开发、经营活动;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培训,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一)编制提出技术推广、培训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并组织实施;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实验、、推广;

(五)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评定实用水产技术;

(六)组织水产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总结、交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七)指导乡、村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各类推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第十二条乡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一)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推广任务;

(三)抓好点,总结推广群众先进经验,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十三条和地方各级水产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发展以渔民为主体,渔民技术员、科技人员、专业户为骨干的群众性渔业技术服务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技术推广服务。第十四条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干部,应从水产技术干部中选拔事业心强、熟悉业务、善于管理的人员担任。县以产技术推广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以下(含乡)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原则上应取得渔民技术员以上职称。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养殖用水

(九)结合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十一条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一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种类进行生产。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如何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的健康管理

(二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7天,特殊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7天。)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1、控制盒消灭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包括,使用无病无污染的水源和用水系统,做好池塘清淤和消毒,强化疾病监测,建立隔离制度等措施。

(一)编制提出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的规划、,及组织实施;

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

严禁使用违禁物和超量使用渔及添加剂。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从原种场、良(四)开展技术咨要加强水产养殖的健康管理就要:询、技术承包,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种场引进水产苗种亲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