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应该建在什么性质用地上
中文名农户家庭经营收入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
法律分析: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但是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法律分析:
双城规模化养殖小区_双城养牛场
双城规模化养殖小区_双城养牛场
具体分省市看,从全国牧业总产值增幅的湖南省、降幅的市以及牧业总产值的四川省看,可知2020年湖南省畜牧业产品平均生产价格指数,达到164.9,且其增长速度明显;其次为四川省,为136.5,的为市,为134.5;可知畜牧业总产值与畜牧业产品平均生产价格指数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对于此,我们进行下一步的探讨。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耕地上的养殖场都是违建,如果因为拆违而遭到强拆是不理也不合法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如果诉求得不到回应,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中华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关于建立我区“一村一品”项目库的通知怎么写?
全国牧业总产值实现历史新高“一村一品”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基本单位,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使一个村(或几个村)拥有一个(或几个)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1]
一村一品
60总养殖量的50%以上%以上
收入
达到
基本条件
专业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各业总收入的50%以上;专业村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专业村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经营活动的收入占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的70%以上。
(1)农村应满足以下条件:A、经营形式。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必须是优质专用品种,并与产业化组织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B、主导产业的规模。从事种植、水产养殖的,种植面积或水产养殖面积要达到本村农用地面积(指耕地、林地、园地、牧地、滩涂或水面等)的70%以上;从事牲畜、禽类养殖的,要有规模化的养殖小区,养殖小区的养殖量要达到总养殖量的50%以上。C、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各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D、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E、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经营活动的收入占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
(2)其他类型专业村应满足以下条件:A、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各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B、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C、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经营活动的收入占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
的畜牧业发展现状怎样?
湖南省牧业总产值增幅2019年我国牧业总产值超过3.3万亿,全国牧业总产值实现历史新高。我国畜牧业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2019年全国畜牧业增幅的省份为湖南省,降幅的省市为市;牧业总产值的为四川省。
我国畜牧业产品平均生产价格指数持续增长,2020年全国畜牧业产品平均生产价格指数增长至142,2020年湖南省畜牧业产品平均生产价格指数高,达到164.9,且增长速度快,进一步推动湖南省畜牧业产值增长。
畜牧养殖业简称牧业,是指牲畜饲养业。2019年我国牧业总产值超过3.3万亿,较2018年增长4366.95亿元,同比增长15.22%。
近年来我国对牧业发展高度重视,对于未来我国牧业发展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2020年9月14日由印发实施的《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专业村指出我国畜牧业发展目标是畜牧业整体竞争力稳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猪肉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牛羊肉自给率保持在85%左右,奶源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禽肉和禽蛋实现基本自给。到2025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到2030年分别达到75%以上和85%以上。综上,初步估计未来我国牧业总产值将继续稳定增长。
我国畜牧业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我国养殖业发达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原地区如山东、河南、四川等省份。从区域畜牧业发展看,全国27个省(区)牧业总产值实现增长,4个省(区)下降。
2019年全国畜牧业增幅TOP10省市分别为湖南省、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等,湖南省增幅,达到36.77%;其次为山西省,增幅达32.32%。降幅的是市,下降了31.47%;其次是贵州省,下降了1.97%。
四川省牧业总产值位居全国首位
2019年牧业总产值TOP10的畜牧大省分别是:四川省、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湖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云南省、湖北省、辽宁省。与2018相比,四川省超过山东省成为冠军,达到2648亿元;河南河北不变,位列第三、四名,云南省从2018年的第11位前进三位排名第8,内蒙古自治区跌出前10,安徽省前进两位列为第7,黑龙江下降一位列为第6,湖北省、辽宁省退后两位位居第9和第10位。
湖南省畜牧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高
养殖产业化发展是所有农业走向富强的必经之路,实施养殖产业化经营对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各区域应针对各自的区域资源特点,紧跟有利政策,结合市场情况,推动区域畜牧业发展。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畜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是关于养殖方面土地临时用地
据,2017-2020年畜牧业产品平均生产价格指数持续增长,2020年为142,高于2019年13个点。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建养殖场所在土地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