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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用地要不要转让 四川养殖用地出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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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养殖业用地有什么政策

本案主要涉及农用地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转用的涵义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问题,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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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 2、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 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7、完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

法律客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

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分析: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四)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两种情况: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扩展资料:

中华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

农村闲置的敬老院进行养殖养殖用地可以不

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

您是想知道农村闲置的敬老院进行养殖可以还是不可以吗?农村闲置的敬老院进行养殖是可以的。根据的土地管理法规,农村闲置的土地是可以进行合法利用的。具体养殖用地的规划和利用需要遵守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和相关法规。这包括土地用途规划、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规定。农村闲置的土地用于养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本案中,史某欲从事野生甲鱼养殖,需要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养殖水面是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的《全国土地分类》中规定,养殖水面属于农用地的一种,其中,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称为可调整养殖水面。虽然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属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农村土地的调整,其出发点是使农产品的品种结构、品质结构和区域结构更加合理,但史某修建的野生甲鱼养殖场需要用大块水泥砖垒成长180米,宽11米,高2米多的围墙和40多平方米的简易看护房,需把围墙内空地用90公分高的矮墙隔成200平方米左右的水池,属于《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情形,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1、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确保在养殖用地上进行养殖活动时,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需(二)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要与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

3、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在进行养殖活动时,需要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如合理排放废物、保护水源等。

农村自留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2、遵守土地用途规划:确保养殖用地的利用符合当地的土地用途规划,不违反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有些地区对养殖用地的规模、养殖物种等有具体的规定。

不可以。的土地性质划分是很明确的,农地分农田、林地、牧地、养殖用地,专地只能专用。 根据规定,农田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和一些经济作物,而建养殖场,需要土地性质为养殖用地,无论谁的无论哪块儿土地在土地管理局都有明确备注,不得随意更改土地用途。

第三百三十条

一、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可以。农村土地办养殖场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三、城市的土地属于所有。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

案例分析:耕地改养殖水面要办理农转用吗?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案例:

刘某准备在自家承包地2000平方米的耕地上(不是基本农田),从事野生甲鱼养殖,需要用大块水泥砖垒成长180米,宽11米,高2米多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的围墙和40多平方米的简易看护房,围墙内不需要打水泥地坪,只需把围墙内空地用90公分高的矮墙隔成200平方米左右的水池,即可放养野生甲鱼。但县国土资源局知道后,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修建后按违法占地处罚,既要拆除,还要每平方米罚款30元。请问:县国土资源局这种要求是否正确?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在耕地中,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比一般意义上的耕地的保护又更为严格。《土地管理法》第4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即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此可见,凡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要改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999年,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但建造性农业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养殖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因此,县国土局要求史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