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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养殖合作社成立条件 汉滨区养殖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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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交资料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1、登记申请书;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遵循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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