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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已经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2、《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3、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4、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5、扩展资料《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第十条建立居住证制度。
6、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7、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8、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9、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10、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11、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12、《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13、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14、法律客观:《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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