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业。能占用集体的土地吗?
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入股养殖场_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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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中华畜牧法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备;
(四)具备法律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一)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什么时间开始规定养殖地建养殖场,需要申报?
3、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四)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以。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中华畜牧法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一)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
基本农田养殖怎么合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0202020202020202 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 畜牧法 》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土地使用权 人负责恢复。0202020202 3、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我家是农村养殖户,养殖基地建设在农田里,土地管理所让办理土地使用
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有关,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
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建养殖场所在土(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怎样使用农村耕地来建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