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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合作社多大规模 养殖合作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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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3、(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4、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至少要有五名以上农户发起成立,农民成员至少占80%以上,成员没有上限,可以跨地区发展社员;(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5、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8、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
10、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11、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12、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1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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