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买到假化肥该怎么提出赔偿?
农民买到假化肥,可找市场。
农业农村假化肥 假化肥认定
农业农村假化肥 假化肥认定
化肥,一般指化学肥料,是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也称无机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微肥、复合肥料等,不可食用。
它们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点:成分单纯,养分含量高;肥效快,肥劲猛;某些肥料有酸碱反应;一般不含有机质,无改土培肥的作用。化学肥料种类较多,性质和施用方法异较大。
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化学肥料的简称。只含有一种可标明含量的营养元素的化肥称为单元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以及次要常量元素肥料和微量元素肥料。含有氮、磷、钾三种营养元素中的两种或三种且可标明其含量的化肥,称为复合肥料或混合肥料。化肥的有效组分在水中的溶解度通常是度量化肥有效性的标准。品位是化肥质量的主要指标,它是指化肥产品中有效营养元素或其氧化物的含量百分率,如:氮、磷、钾、钙、钠、锰、硫、硼、铜、铁、钼、锌的百分含量。
磷肥、氮肥、钾肥是植物需求量较大的化学肥料。
土壤中的常量营养元素氮、磷、钾通常不能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需要施用含氮、磷、钾的化肥来补足。而微量营养元素中除氯在土壤中不缺外,另外几种营养元素则需施用微量元素肥料。化肥一般多是无机化合物,仅尿素是有机化合物。凡只含一种可标明含量的营养元素的化肥称为单元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等。凡含有氮、磷、钾三种营养元素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且可标明其含量的化肥称为复合肥料或混合肥料。品位是化肥质量的主要指标。它是指化肥产品中有效营养元素或其氧化物的含量百分率。
根据化学性质可将化学肥料分为:
1.生理酸性肥料。在化学肥料的水溶液中牧草吸收肥料的阳离子过多,剩余的阴离子生成相应的酸类,使溶液变酸,大多数的铵盐和钾盐都属于这类肥料。
2.生理碱性肥料。如果牧草吸收利用的阴离子比吸收利用的阳离子快时,土壤溶液中阳离子过剩,生成相应的碱性化合物,使溶液变成碱性,如、等都属于碱性肥料。
3.生理中性肥料。牧草吸收阴离子与吸收阳离子的速度大致相等土壤溶液呈中性反应,如、、尿素等。根据养分的成分可将化学肥料分为: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微量元素等。根据用途可将化学肥料分为:基肥和追肥。
此外还可将化学肥料分为速效肥、缓效肥、长效肥。土壤用肥、叶面用肥等。
2022年对假肥料处罚规定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判刑标准是:对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判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判七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及销售伪劣农、兽、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
2、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化肥、兽的成分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分名称,或用非农、非兽、非化肥冒充农、兽、化肥,或用此种农、兽、化肥代替另一种农、兽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兽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等。(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兽、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3)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兽、化肥的成分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3、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兽、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4、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要判几年
1、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
2、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
3、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 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假兽、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兽、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兽、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