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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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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

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

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

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其经营的范围只能是关于农产品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如下规定:

1.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2.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等组织形态,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所有以组织身份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成为其成员的,其经营业务必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直接相关。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参考资料: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处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补助形成的和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支配的权利。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这是合作社行使财产权利的重要形式。同时,合作社作为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

(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根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参考资料来源: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依法享受扶持政策的权利。符合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为成员参加盈余分配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成员对其出资和享有的公积金份额拥有所有权。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同时,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③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一方面,为了体现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项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投资成员的资本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同时,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2)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是指成员主体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有权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农村信用合作社本质上是由农民入股组成,经(  )批准成立的合法性金融机构: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扩展资料:成员出资。

【】:D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条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委的指示》,并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农村工作部召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两次同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民合作社具备什么条件?

扩展资料: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担保基础。

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扩展资料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

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

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公示。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法律明确规定,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

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这也是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主要体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

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纵,同时对此部分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

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发展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集约化的工商业垄断,组织起来成为农户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是各国农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

需要条件和章程如下:

1、根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

(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3)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入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入社手续作出规定。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业合作社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其中互助组与初级社是成功的,高级社却为农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创伤.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农民经过探索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它与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有很大区别,为农民带来很大利益.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它也面对新的问题,广大农民在继续探索下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法,即农业产业化.

农业合作化是,在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召开了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委试行。此后,各地委加强了,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提出的数字。4月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批准了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1月10日,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等15个省市委会议。根据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召开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不久,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的邓子恢不改变,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认为邓子恢和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召开省、市、自治区委会议。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在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82年1月1日,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集体经济的生产制;1983年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的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

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制。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取消了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认为,“不论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

在阶级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作为阶级形态的也是如此,也恰是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的生产性与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的全面危机。也正是为了解决的基本矛盾,、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了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科学设想。指出:“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显然,所阐述的作为对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

家庭联产承包制本质上是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1962年,在北戴河召开的工作会议期间,为陶铸和王任重在广西龙胜调研基础上,写的关于实行产量制的报告,作了“问题的提出是主义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主义的”的批示。也曾经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性质的。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公有制的优越性。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095亿斤,增至1984年的8146亿斤。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总之,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业社的联系与区别?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业社的联系,最主要在于两者都与农村经济为主要基础区别,在于股份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指农民出让了资金或者土地或者其他的方式入股,然后。大家平均分配剩余的财产。和价值。

一个是集体的,一个是股份制的。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工作室会有活动,这款在少林的有区别吗?这个肯定了农村农业设施农业是农村经济,合作社是隆林斯所有的合作社。

农垦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人人参股的,农业合作社是大家一起劳动一起翻谷子产力和生产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人类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古往今来,概莫能外。之类的。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是农民组织起来的,发展经济的合作社。

农业社与此不一样。

它们主要区别和联系的话,主要是在于他们那一个总的设计感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吗

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不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合作社——托管”双向锁定模式的实质是什么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合作社——托管”双向锁定模式的实质是土地托管,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农村合作社呢是比较统一的,而你说的后者那个呢,是基本上没有农村合作社那么的先进。

2、代耕代种,代耕代种与土地托管在概念上大同小异,只是土地交管对象上有所不同,托管一般都是交给合作社等组织,代耕代种一般交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给个人。另外,托管之后每年的种植作物由合作社决定,代耕代种一般是由土地的主人决定。

3、劳务托管模式,劳务托管模式又称菜单式半托管,是指农户与托管服务主体达成劳动服务协议,服务主体承包播种、育种、育秧、整田、栽秧、插秧、施肥、打、收割等种植过程所需劳动作业的主要环节;种植户自身承担劳动、种子、农、肥料等费用,农业收获归农户所有。

合作社是非法人组织吗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法律主观: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是。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一种形态,其本质是自然人。 合伙企业 才是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组织。 《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

是现在的农村,他的股份,他的经济合作社和他的农业社,他的联系和区别还是非常大的了,并且能够给我们大家带来更好的帮助的。指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