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建养殖是合法的吗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法律分析: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农用地界定: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1、土地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什么土地可以建养殖场
1、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上面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接在上面建立养殖场,但是在建立养殖场时不能破坏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因为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所以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什么土地可以建养殖场
2、建立养殖场时不能破坏土地的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也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建设时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而且建设时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要注意在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3、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仅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审批。
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养殖证
《养殖证》是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证件;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并办好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2015年对农村种植.养殖,有没有政策支持?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基本都免税了,和营业税所得税土地等等。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4〕13号)(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税发〔2004〕13号)(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三、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关于修改〈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第186号)(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中华车船税暂行条例》(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如何规定
6、林产品的采集;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应该是未利用的空闲地,办理成产业化用地,然后在建场养殖,办理相关养殖证件;如果是撂荒地(属于草原)或林地搞养殖,都要办理征占手续,很难办,费用也高。对于耕地,法律是不允许在其上搞养殖的,办不了手续的。2、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己承包的土地搞建筑,也要经过批准才合法。
利用自己承包的土地搞建筑,也要经过批准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