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农场

江西省养殖管理规则 江西养殖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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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干鱼塘养殖了,如何加强鱼塘养殖管理措施?

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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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殖管理规则 江西养殖业扶持政策


对农村散养户的规定

大米:种植面(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积不少于0.5万亩。

法律主观: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章总则条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作,且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七条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第十一条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第三章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必须按照、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第十六条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第十八条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第十九条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必须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第二十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二十一条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如何规定

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在农村,80%的农民进行养殖都是进行散养,虽说鼓励农村发展养殖业,但是要求的是规模养殖,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散养农户会进行打压。 规模养殖的农户往往能够遵守规定,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而没有防疫、防污染的意识,很容易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所以会对这部分违规养殖户进行打压。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为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扩展资料: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养殖占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合理的放养模式是提高产量、增加养殖效益的关键技术。改良池塘水环境,形成优良的鱼生存生态系统,一是提高水中溶解氧量,降低水中养殖对象的代谢物是改善鱼类生存水环境的有效措施。二是合理利用微生态制剂调节,选择优良品种及优质鱼种,鱼种质量要求的指标:规格达到规定的标准,大小整齐,体质肥满健壮、鳞片完整,无病无伤、色泽正常,种质遗传性状好,抗病力强。选择优质饲料超过10亩。

参考资料来源: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3、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管理和生活用房、不准挂羊头卖狗肉等新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申报基地。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法律客观: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