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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要交哪些税费

一、根据《点击办税申报合作社税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经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提供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地税也一样要报。(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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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就说明企业是有条件的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且成员总数也是有规定的“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律主观: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百分之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客观:

《对十二届五次会议第7868号建议的答复》第二条

在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在印花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第八条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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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4、耕地占用税。《中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能不能免征印花税?

根据《(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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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税收

2、城建税按缴纳的的1%缴纳;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1、《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二)营业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2、点击税务大厅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法》条就明确:在中华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

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5、车船税。《中华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

7、契税。《中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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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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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另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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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app页面,点击选择市民中心项目。

市民中心选择办事大厅页面的税务大厅选项。

税务大厅登录页面,点击注册合作社新用户。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4、输入信息

输入合作社信息,点击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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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很多人对于期中涉及的问题和概念还不十分了解,下面,我从几个相关的方面加以解读,以便于读者对于政策涉及的方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方面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点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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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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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税。《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法律分析: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不含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普通纳税义务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减按13%计算。进项税额按税率计算扣除;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业薄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业机械免征。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在印花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在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报税吗

您好,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要纳税申报。农业合作社每月都需要报税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点击注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个体户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个体户也不是公司,属于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

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是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产生。后来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不断扩大,才于1958年发展民公社。其中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的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税收征收通过支付宝报税1、点击市民中心管理法》

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注册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3、、《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政策依据。《中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

因此,如您企业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办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4〕53号)的规定,该项业务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应此,您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3、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