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职责
法律分析: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包括: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统筹推动发展农村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事宜;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意见;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农业法》 第八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农村部职能
法律分析:(一)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农民奔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法律依据:《中华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