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纳税和其他手续问题
(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一)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养殖合作社征收评估 养殖合作社征收评估报告
养殖合作社征收评估 养殖合作社征收评估报告
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政策依据。《中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项所称的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二)营业税
1、《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
营业税。
2、《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
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
执照。《企业所得税法》条就明确:在中华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房产税。《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
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
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
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
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中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
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
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
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
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
业科研、试验、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
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
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
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5、车船税。《中华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船(不包括
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
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
的机。
7、契税。《中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
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
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
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按照《、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关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问题。
(三)
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
种,但只有也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
"等六种商品并
"向本社成员
销售
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
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
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农民
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
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
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房产
税规定的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
印花税规定的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
资料购销合同
"、耕地占用税规定的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
农用地的
"、契税规定的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
"等
"农用
"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非
"农用
"的项目则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
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
"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
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三、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规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
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
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能够利用农
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
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
记机关。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
以下的,
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
社。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立农民专业合
作社,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
出资成员签名、
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还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
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财
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
合作社应当按照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
2008
年1
月16
日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
[2007]15
号)的通知,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要
"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
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自
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
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组织编
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
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
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等。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仅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核算的需要,也是加
强内部管理、分配盈余的需要,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需要。盈余主要按
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
成员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关于农民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问题
四、因房屋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安〃置协议中与被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含以货形式补偿),由或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有5个人就能成立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然后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它会告诉你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你可以到行政我们这边也有。不过有许多不同意的所以没有谈成。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上面的到了下面都补地方给改了。服务中心工商部门或者门咨询下
合作社注册以实物出资需要资产评估吗
"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登记中对出资不作限额要求,不规定货资金的比例,对货资金不要求验资,对实物出资不要求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至于出资额是实缴还是认缴、出资的“实物”是什么、如何作价评估,都由章程确定,也就是说由全体设立人商议决定,给成员留下了高度自治的空间。
虽然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专业合作社章程中有这样的条款:“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出资,确定的住所;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可以理解为,这些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可用货估价,在成员内部能够达成相对一致的共同的价值认可,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农村合作社需要交税收吗?有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吗?
新农村建设房屋补偿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否则,马上产生一个漏税的黑洞。制定税收政策的人也不是笨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中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税率为零。《、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
印花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对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对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用税。《中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
关税。《、关于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农村合作社需要缴税.但是有这方面的减免政策,详见,政策法规,搜索农村合作社即可!
新农村建设补偿,房屋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新农村建设补偿,房屋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新农村建设的房屋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是分开补偿。
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补偿。
秦皇岛市 正在下面四县搞农民经营合作社,但与全国其他省市有所不同的是,采取几个村庄合并的方式,收回农民所有土地,几个村庄合并在一起,原来农民所有的房子全部推平,另选新址盖大楼,土地重新承包给部分人,农民个人可以给承包人打工,收回的农民土地每亩每年给农民1000RMB,连续15年。听上去貌似给农民谋,是好事,殊不知15年后,农民没有了土地、没有收入来源,岂不是各个都成了杨白劳?本身倡导的农村合作社都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的经济现状来搞的,这个市青龙县还是县,卢龙县属于造价的县(据说村验收时候,都是几个村子共享一批牲畜,牲畜都是被赶来赶去。)抚宁县和昌黎县靠企业或者旅游业略富有,这不是乱搞么?岂不是要没有达到那种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搞美国的那种农场?富裕的那些人估计都是承包土地的农场主了,岂不是要重复原来的地主与雇农的阶级模式么?原来打土豪分田地的轰轰烈烈现在是要收回农民土地,重新归为土豪劣绅?这个真是让人看不明白,的政策是那么的好,可是怎就在离首都不到300KM的秦皇岛会发生如此弱智的政策执行呢?怎么就不能领会的正确政策意思呢?政策市让农村合作社带领农民致富,农民种植,养殖,给农民找销路呀!而这个 想到的确是收回农民土地?哎 现在云南贵州大旱秦皇岛也不例外,今天早晨突然听说西安尽早晨下起了大雪,这都是什么年月啊?难道真的要重新天地轮回了么?...........由于涉及地方政策,当地媒体没有人敢反面,全是配合政策的正面鼓动与
新农村建设房屋如何补偿
2010年农村房屋补偿您好,我是枞阳县的农民,现在我们县要修建高速公路,我家的3层楼房(总面积大概有270平方米)将要,不知道能有多少赔偿,
西安是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
各个城中村建设补偿标准并不一定!
农村房屋补偿是怎样补偿的
(一)房屋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货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人或承租人)房屋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固安新农村建设的补偿标准?
吉林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
吉直房改字[2010] 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分配
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现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分配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分配
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 2号)文件的规定,就住房货分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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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面积合并计算,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分别计算。
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家庭多个职工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入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五、公有住房后(舍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六、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金额出资建造的私产房,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七、价互换公有住房的,按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八、住军产公有住房的,计入公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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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夫妻离婚的,离婚前住房已房改,夫妻双方均享受了房 改的各项优惠政策,夫妻双方的住房面积都按原房改房的建筑面 积计算;离婚前住房没有房改(承租公房),夫妻双方的住房面 积以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为凭。
十、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 房面积。
十一、2000年10月1日《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前的无房 或未达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 贴;2000年10月1日《含)《细则》印发后的职工,其去 世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曲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共和 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领取。
十二、调转工作的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建立,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十三、行政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执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或职称中高的执行。按职称执行的须以职称证书作为凭据。
十四、单位奖励个人承租的住房计算个人面积;单位奖励给个丿、的住房并直接给个人办理产权证的,不计算个人住房面积。上述各项奖励,均应符合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
十五、未出台住房货分配攻策的地区所在单位;未建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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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住房货分配档案;虽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六、职工在2000午10月1日《细则》印发前,单位未分配住房但发放补助资金的,按当年市场商品房均价将补助资金换算或面积,视为公有住房面积;在2000年lO月1日(含)《细则冫印发后,单位发放补助资金的,视为已领取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给补齐。 `
十七、职工享受了住房货分配政策后,住房补贴标准和工辞补贴标准调整提高、职工职务{职称)晋升、调转工作,不再送行住房货分配补。
十八、自2000年lO月1日《细则》公布之日起,《细则》未规定事项均适用本规定。
十九、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省直房改办负费解释。
新农村建设,宅基地和房屋怎么补偿
农村房屋应当包括宅基地和房屋两个部分。宅基地因为被计算在总的征地面积中,因此对于具体的户来就,也应当获得补偿。但如果进行了宅基地的重新划拨,只补偿额部分宅基地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发展年度。 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 第十二条 市、县级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 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 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齐河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
《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养殖专业合作社什么概念
"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专业分为: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从事养猪、养鸡、养牛、养兔、养鸭等陆生动物的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专业分为: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从事养猪、养鸡、养牛、养兔、养鸭等陆生动物的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到底是个什么 。
很简单 , 就是把养殖户 集中到一个人名下 ,有一个带头人 。
养殖规模达到一定程度 有优惠政策和待遇 补偿。
以上称为合作社 。 够详细的了 。
我没有时间给你详细解说了 ,给的分太少了
就是一种形式的公司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
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月开票多少不用交税
(六)100万以下。
有部分免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外,《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交税吗?都交什么税,请高人回答,谢谢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来看现实中没有税负这要看他们要的是什么,普通还是。具体的问题,你可以直接打电话到你所在的税局,或者是工商局,问他们,你们的税率是多少。不过既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么在税务方面,无论是你对农户,还是你和商家之间,都有优惠,优惠幅度挺大的,你问清楚了,然后以防按照普通的经营组织扣你的税,尽量去争取的优惠。我也是在做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税务方面,因为我的合作社还没完全下来手续,所以不是特别清楚,只知道合作社收购本社农民的产品,可以免缴税,谁和我们有了交易,从我们合作社购买产品,达成交易,那么对购买方的税收方面也有很大优惠,目的就是,在同样价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促进购买方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而不买普通公司啊什么其他经营形式组织的产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扶持三农。建议你问清楚。。
一、这是其组织性质决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表述“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和过去的农村合作社是一样的 。合作社是一个公社,公社又分为各个大队或村庄 ,大队或村庄 又分为各个小队 ,小队又分为各个小组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组织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会计核算未涉及到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