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章总则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4、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6、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7、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10、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11、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12、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3、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
14、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15、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6、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表示。
17、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18、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9、(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0、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21、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2、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3、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