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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管理 大鲵养殖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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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农产品标识

参考资料: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王建文告诉记者,目前不少民众对“娃娃鱼能不能吃”存在理解误区。“养殖大鲵是可以吃的,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子二代以上才可以食用、开发利用,也就是‘孙子’辈。野生娃娃鱼繁殖出来后进行人工饲养的叫子一代,再下一代才叫子二代。”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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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管理 大鲵养殖技术规范


2015版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从何时开始启用

“北方现在还没有人工繁殖成功的,南方以从都园的最为”。据悉,该养殖场建设在常年水温保持19℃左右天然无污染的英德地下溶洞水出口边,利用活水养殖,这种独特的资源优势,保证了品质。利用仿野生原生态繁殖育苗,运用流动活水养殖,使用鲜活鱼、虾喂养,因此培育出的仿野生娃娃鱼确保健康、无污染,有肉质鲜美、爽滑等优点。

国旨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家对2015版“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予以公告。2015版标识将于6月1日启用。

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记试点工作,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

养殖娃娃鱼可以吃吗?

这个是从6月1日启用。

张家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野生大鲵属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严格保护,严禁非法利用。人工养殖的子代大鲵,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允许开发利用。驯养繁殖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跨区域移动需要办理运输证。

(5)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扩展资料:

娃娃鱼有极高营养价值和重要的用价值。早在明代,李时珍就在《本草纲目》中记载,大鲵对贫血、痢疾、冷血病等有疗效。现代医学认为,娃娃鱼清热解毒、补血益气,具有提高智力、美容养颜、补血行气等功效。保护动物野生娃娃鱼越来越少,如果不人工饲养,可能面临绝迹,于是仿野生娃娃鱼就此面世。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可以吃,但是需要是人工饲养娃娃鱼的子二代

法律主观:

(4)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企业正确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企业正确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在中华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地区,下同),以及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一)依法承担法律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的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第二十条获得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二)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