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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浙江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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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生产列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工艺、装置或者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趋势下,传统农业中废弃物回圈利用的环节被打破,产生了大量的农业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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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浙江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一截留、挪用、移用 扶持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资金的;

全文

2、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

条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农业法》、《中华环境保》、《中华回圈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以及县级以上 确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含畜禽养殖小区,下同,是指畜禽存栏数量达到省 规定规模的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大豆、蚕豌豆、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推动,市场。

第四条县级以上 应当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

乡镇 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资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 应当对下列专案予以扶持:

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

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装置的研发以及装置的生产;

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前款规定 扶持专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财政、农业、经济和资讯化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鼓励、资金投入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专案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专案中,并纳入发展回圈经济、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应当把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范围。利用沼气、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并网发电的专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回圈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以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等产品和从农业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使用或者

沼液运输机械和秸秆还田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机械,应当列入本省农业机械产品购置补贴目录,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 农业、环境保护、经济和资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技术服务网路,做好培训、指导和资讯服务,促进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产业化。

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援单位、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 县级以上 及其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援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

农业生产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或者利用农业废弃物。

第十条 县级以上 应当组织农业、经济和资讯化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进行规划,并作为回圈经济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种植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内容,并与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划内容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种植业、林业等产业区域布局,按照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合理确

定畜牧业区域布局和养殖规模。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执行。

县级以上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援。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资讯化、财政、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利用专案和产业布局,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等回圈利用措施,支援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援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将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人口集中地区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并向公布。

第十五条 鼓励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菌糠、菌渣等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农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

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

鼓励、支援农村商业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废农膜。

第十七条 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第十八条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污染。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禁止将有毒、有害农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十九条 承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程建设、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工程建设、维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 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对负有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后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阻碍行洪的,由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防洪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

农业废弃物的危害

大型畜牧场和以舍饲方式大规模饲养家禽家畜的场所都排放大量的粪便以及畜栏、禽舍的铺垫物,如果注意农牧业结合,就可成为一项重要的有机肥源;如果不加处理排入环境,就会污染环境。例如未经处理的粪便排入江河湖泊,会使水质污浊,生化需氧量BOD负荷增加,形成厌氧腐化或富营养化现象,威胁鱼类、贝类和藻类的生存;也会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如果灌溉用水受到农业废弃物的污染,会使水中的氨氮和蛋白氮含量过高,从而造成水稻徒长、倒伏、晚熟或不熟;此外,还可能使地下蓄水层中有过量的盐,或者使周围环境孳生大量苍蝇和其他害虫。

农业秸杆可制取沼气和成为农用有机肥料,也是饲养牲畜的粗饲料和栏圈铺垫料。将禽畜粪便和栏圈铺垫物,或将切碎的秸秆混掺以适量的人畜粪尿作高温堆肥,经过短期发酵,可大量杀灭人畜粪便中的致病菌、寄生虫卵,各种秸杆中隐藏的植物害虫以及各种杂草种籽等,然后再投入沼气池,进行发酵,产生沼气。这种处理方法既能提供沼气燃料,又可获得优质有机肥料;粪肥经过密封处理,还可以防止苍蝇孳生。这种处理方法,在农村已经广泛应用,并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蚯蚓含蛋白质丰富,是家禽、鱼类的优质饲料,蚯蚓粪是综合性的有机肥料。可以把农业秸秆、禽畜粪便及其铺垫物作为蚯蚓食料,推广蚯蚓人工养殖业。

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是什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一、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是什么

禁止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是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

二、规模化养殖的利弊有哪些

1、规模化养殖的优势:

(1)在科学饲养管理、养殖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优势明显,生产效率高,有利于疫病的防、控、治;

(2)提高了养殖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4)可长期较稳定地为提供安全的畜禽产品,有利于食品安全的;

(5)有利于推广工业饲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规模化养殖的劣势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一次性固定投资过大,成本回收较慢,风险相对较大;

(2)规模化养殖因养殖密度大,容易带来疫病控制方面的风险;

(3)需大量消耗大量资源,如水、电等;

(4)如果规模养殖企业配套除污设施不够完善,将给生态环境造成相当程度的污染。

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3)有利于提高养殖业的规模效益,降低市场销售风险;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是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四和省规定的其他专案。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第二十五条 林业和渔业生产以及林业、渔业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 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