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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52条 债务加入民法典5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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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撤销《婚内协议》?

可以要回。因情人是违背公序良俗取得财物,已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如不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即不存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的情形),一般不可以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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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52条 债务加入民法典552条


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但对于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否能够撤销,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如果房产尚未过户,或者赠与合同尚未公证的情况下,存在可撤销的可能性。如果您的案件正在二审,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先履行抗辩权什么意思

先履行抗辩权什么意思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拓展资料

抗辩权

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我国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根据归高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

狭义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是第三编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的内容,主要规定了当事双方互负债务时,履行顺序的问题。当事双方互负债务时,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当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是什么

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法律主观: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民法典502条解析

实践中,如果丈夫送情人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丈夫擅自进行处理的,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那么此时妻子丈夫赠与情人的钱财妻子能要回吗就可以要求丈夫的情人退还该财物。当然,要是有证据证据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那么丈夫将其赠送给情人的,则妻子就无权过问。

怎么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赠与情人的钱本条与《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基本也是一致的,先履行抗辩权与上一篇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类似,所不同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是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但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为“相应的履行”。财妻子能要回吗2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一方隐瞒或者转移收入的问题,依据目前法律规定,还没有很好的办法予以解决。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离婚时遗漏财产,可以在离婚后,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分割,或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要求重新分割。这给了当事人一个较长的取证、发现的时间。

丈夫赠与情人的钱财妻子能要回吗

8、如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这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应该先做公证,再提交;

丈夫赠与情人的钱财妻子能要回吗,情人的关系是见不得光的,但是很多男人都会给自己的情人买一些礼物,或者转账一些金钱,下面为大家分享丈夫赠与情人的钱财妻子能要回吗。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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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送情人的财物可以要回吗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将会支持: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财物,作为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

二、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是什么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这就不包括电话清单和室内偷 着拍的床上镜头了,因为这些证据的'来源是不合法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5、类似“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过错方情急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重要证据;

6、嫖的娼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口供笔录;

7、公司单位查实员工的婚外情后,可能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9、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动(比如:拥抱、亲吻,等),可通过拍照、摄像等收集证据。

丈夫赠送给情人的财产可以要回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情人获赠财产,一般不是善意取得,故可以认定为侵害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中华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丈夫赠与情人的钱财妻子能要回吗3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将会支持: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分别列举一项

从法律上看,土地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它必须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征,即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据此可以认为土地是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利用的陆地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和地身。那些尚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利用的沙漠、冰峰,虽然在、、公法意义上属于领土、国土的范围,但它们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土地。在我国历次土地立法中,沙漠、冰峰等地面,也均未被列入土地的概念之中。

回答人的补充 2011-01-03 21:36 在民法上,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而将之分为动产和不动产。[6]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物。而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即会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物。从物的分类意义而言,由于不动产的种类较为有限、具体,易于确定,而动产的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所以一般认为,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都是动产。?ゲ欢?产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建筑物,还包括树木、庄稼等)。而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则限于土地和建筑物:

1、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本,是人类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物质财富,“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7]在财产法上,它是公认的一类最重要的财产。因此,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历来为立法者所重视,并成为任何形态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但是,“土地”一词却具有非常广泛的意义,人们可以从地理、生物、经济、、等各种不同的角度对之作出界定。正是由于土地涵义的广泛性,在各国民法及土地法中,大都未对土地作一般的定义:从一般观念上讲,土地作为地球表面的陆地的土地资源,是气候、水文条件作用下,由地貌、土壤、植被等因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8]但这种土地的概念与土地作为一种财产的概念还有一定的距。我国有《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学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即:(1)根据《宪法》第9条、第10条,土地的范围只是指已被开发的土地。尚未承载人们劳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及水面,均是与土地并列的概念;(2)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6条、第9条的规定,土地的范围既包括已开发的土地,也包括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土地;(3)在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16至19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中,土地的范围包括耕地、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水利工程、盐田、沙田、矿山及湖沼、河港、牧场以及道路、护堤土地、飞机场等。[9]可见,在我国法律中对土地这一概念的使用并不是一致的。

关于土地的范围,可以从“横”和“纵”的两方面观察。在横的方面,即土地沿地表伸展的范围,土地本为连绵无垠之物,似乎没有什么范围可见,但人们以人为的方法,划分疆界,以此确定其范围,从而土地权利人在横的方面的支配效力范围就以地界为限。

土地的范围在纵的方面,即土地沿地表向上、下伸展的范围,也就是地表上面的空间、地表下面的地身的范围。从土地的利用角度而言,无论是因哪种目的使用土地,都不可能仅仅限于对地表的使用,而必须延伸到对地表之上、下之一定范围的使用。否则,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土地的纵向范围到底有多大呢?在古代罗马法,有“土地所有权及于土地之上下”的法谚,后来经过注释法学家将这项原则化,解释土地所有权上达天空、下及地心。《法国民法典》贯彻了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在其第552条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包括该地上及地下的所有权。”法律对土地的纵向范围不作任何限制,可以延伸至地上及地下无限的空间。依该法的规定,最初飞机飞越私人土地的上空也被当作是侵权行为。后来由于这一规定限制了经济的发展,才由航空法、矿业法等对其进行了限制。《德国民法典》也基本上贯彻了这种土地纵向范围的主义,但已有所限制。在其第905条中规定:“土地所有人之权利,扩充到地面上之空间与地面以下之地壳。所有人对于他人在高空或地下所为之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日本民法典》则对土地的纵向范围作了明确限制,其第20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瑞士民法典》更将例外作为原则,在第66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在其利益范围内,及于地上及地下。”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土地纵向范围问题尚未作规定。但这种纵向范围是土地满足人们需要的性质并对之加以利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土地作为财产,其纵向范围不仅包括地表,还包括地上和地下,自为当然之理。至于土地纵向范围的确定,依据我国有关土地立法的意旨及实践,参照其他立法例,应以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参照《瑞士民法典》,将土地纵向范围规定为权利人在其利益范围内,及于地上和地下。这首先符合民法上对物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一般要求,把土地权利人的权利的支配力限于其行使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在此范围之外,他人在其地上和地下的干涉,土地权利人不得排除之,例如地下开凿隧道、地上通航飞机。另外,土地纵向范围决定于权利人的利益范围,这种利益范围则因不同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支配力而有所不同。例如采矿权人对于土地的支配,比地上权人对土地的支配范围及于地下要深得多。农地耕作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散步,但田野荒地所有权人则不得禁止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土地的纵向范围只能是相对的、具体的,它还要随着经济生活、观念等因素的变化而发展。法律上不可能规定一个明确的、一般的纵向标准;(2)法律上可以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对土地的纵向范围作出明确限制,将其排除于土地权利人的支配效力之外。我国法律对于土地,从国防、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很多限制。例如,根据《水法》,水资源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是分开的。《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再如,依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民法典582条内容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502条在我所看到的解读中,这是一个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法条。该条删去了《合同法》第44条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区分批准与登记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中,均将未报批与未登记同时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个观点已经被《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所替代,即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便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合同的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然登记就只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其对合同的效力不应当产生影响。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和违约。,《中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仍应当承担担保,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形式。,(二)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用、赔偿损失等。,(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承担形式。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补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我国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损失”为条件经或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526条规定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丈夫赠送给情人的财产能否要回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由于情人获赠的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取得财物,已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