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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农业农村局管养殖吗 巨野县农业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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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还是农村农业局?

2、贯彻落实扶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协调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推进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工作制,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目标和考核评价办法;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绩效考核评价;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和农村农业局都指代同一个部门,即主管我国农业工作的行政机(四)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构。

这两种叫法的异仅仅是命名上的不同,但其职责和功能是相同的。该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1、贯彻落实“三农”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农业(农业、林业、渔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无论是农业农村局还是农村农业局,都致力于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提升农村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农业农村局主要业务有哪些?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农业农村局主要业务如下:

3、统筹推动发展农村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确定;

6、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5、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1.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以下几个条件:

2.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在非保护农田上建设。

请注意,上述新规定可能存在一些地方性的具体执行要求,建议在具体决策前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一)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可以。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

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中华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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