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农场

小规模禽类养殖免税吗吗 小规模养殖鸡场

梦想农场 1

个体户代开销售家禽需要纳税吗?

(二)蔬菜

需要。个体工商户注册后,有进行税务,并且申请了,和小规模企业一样一个季度45万免和附加税,但是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有找费用票回来抵扣,就能抵扣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相应的部分。是,那就是需要从公户中扣税费。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禽类食品加工厂需要交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一般不能抵扣。根据税法规定:一般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纳税人不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小规模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务局关于土地种植业免税政策 种植业免征税吗?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二)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用植物

用植物是指用作中原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鱼类养殖企业属于农产品免税企业吗?是、企业所得税全免还是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

范围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鱼类养殖属于农产品免税企业,全免,企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十一)其他植物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开多少金额是免税的?

我国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开具专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额度范围内是可以免交,具体一个月可以开多少免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

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可以开多少免?

答: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免税额度是10万,季度是30万免征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每个月可以开出10万免税。

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超额怎么办?

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超出限额就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重新核定税额。在办理一般纳税人前,超出的部分还是按3%纳税。一旦税务机关要求你办理一般纳税人,而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则以后的销售要按17%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能抵扣吗?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1.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及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

拓展资料: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开具

首先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为,对于农产品的税率而言,"免税"和“低税率”所适用的主体不同!

而农产品的低税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然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即可。

而且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13%的进项税,因为13%相较于其他行业17%税率偏低,视为低税率!也就是说,低税率发生在免税农产品从初级生产者到生产加工企业过程中,作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而“免税”作用于农产品初级生产者。

可抵扣的农产品专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的,开具的税率为13%专用;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开具的专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购进方开具收购抵扣13%。进口农产品,按13%税率缴纳进口,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13%。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化肥、农、农机免征。

按照《中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免税农产品是指免交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免税农产品包括的范围:

范围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范围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

财税1995【52】号,没有

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二)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用植物

用植物是指用作中原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粮食畜牧

我是卖牛羊肉的,这不是免税的吗?为什么还要按3%缴税啊?

(四)动物毛绒

你的问题说的不太详细。根据、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根据通知内容,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头、尾、骨、蹄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翅、爪等组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要征收,具体问题可以和税务沟通。

种养殖业销售产品需要开具吗?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种养殖业销售产品需要开具普通发

票。

首先要确定你这个产业在当地的政策,如果是免税的,就都不用。不免税之后看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因为是简易征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行。

农产品的税率是多少啊?

一、优惠政策: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卖购入的农产品的税率一般是11%;如果出售时仍然是农产品初级产品,适用税率依然为11%;如果经过深加工再出售,适用17%的税率.(五一后改为16%)。

农产品的税率如下:目前农产品仍然执行《 关于减并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的为11%的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则按照《 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执行10%的税率.

扩展资料: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其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

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

(1)地区别税额:二、动物类 :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

(2)幅度税额:即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

(3)分类分级税额: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税率:

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根据《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票,但是,种养殖业销售农产品由于是免税的就不能开具专用发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畜牧产品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拓展资料: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农产品是免税的啊,销售方不交税的。如果是收购方的话,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然后按13%抵扣。

部分经济类农产品不是免税的,你得说清楚是什么样的农产品,是生产方直接销售,还是购进又销售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生猪养殖场自用饲料加工免税吗

举例说明小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免税。生猪养殖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开始经营,都需要缴税。有一个对小规模企业的扶持免税政策,就是如果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可以免征营业税,具体的政策可以去当地税务局咨询,如果符合按照流程申报就可以。场自用饲料加工,是使用农作物加工,经过畜牧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审批,符合免税条件,所以生猪养殖场自用饲料加工免税。生猪养殖场,是养殖猪的场所,基本都是用墙砖建设,面积较大。

关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1月9日,、制发《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1995-06-14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额征税政策的,以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明确,《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专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专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或免税红字。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则开具免税红字。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在开具红字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情况1: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九、生产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应先将专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