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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表决权 养殖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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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员 中有具体回答:

养殖专业合作社表决权 养殖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养殖专业合作社表决权 养殖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


养殖专业合作社表决权 养殖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对较低,也将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与农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

法律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如何成立养殖合作社,需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要求成员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据了解,如果打算办养猪合作社要根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办理,为此本刊摘录部分内容予以刊登。 同时《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一文对养殖户也有些很好的建议可以参考。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 三 ) 成员资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 )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 ) 成员的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七)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 )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明;(五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 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 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 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离不开财务核算。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 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做帐。 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 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①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补助形成的和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支配的权利。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这是合作社行使财产权利的重要形式。同时,合作社作为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社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的合作社中,成员还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是由于成员为合作社提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形成的,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成员都退社了,只剩下法人一人了,这个合作社还合法有效吗?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农合社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农合社”)也将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此四类市场主体中,公司和农合社具有较多相似的地方: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农合社均只承担有限;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农合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农合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类似。然而二者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一、与公司以营利性组织的面目出现不同,农合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合社作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所主要组成的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合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农合社也可能会有盈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农合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农合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发起人及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使公司以一个人格化的财产体的面貌出现,这个财产体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农合社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管理模式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管理的基本特征。

三、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不同,农合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在农合社这个弱者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中,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合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体现为二者之间交易量的大小或者交易金额的多少。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合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农合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农合社处获得的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余分配也就应该越多。

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合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也要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返还;对于退社前农合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合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合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基本表决权数量多少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3、全体设立人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定义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或反对的权利。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出专业合作社。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处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②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③生产经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

④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①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3个方面:,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为成员参加盈余分配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成员对其出资和享有的公积金份额拥有所有权。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同时,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三,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一方面,为了体现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项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投资成员的资本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同时,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权益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供参考。

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一、注册农村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⑤依法享受扶持政策的权利。符合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明复印件

(农民提交复印件,非农民提交复印件,单位成员提供营业执照);

7、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村委会提交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此外,合作社成员必须要有5名以上成员才能设立,农民成员至少占总数的80%。

以上就是对“注册农村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成立农村养殖合作社,成员至少5个成员,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养殖合作社是怎么运作的?

在公司这个资本的体中,体现的是一种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为资本服务的关系,因此谁出资越多,其对公司获得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由此决定了公司的利润需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位一体双向流通:是指以由若干个生产企业、商户、农户、合作社,所组成的经济合作利益共同体。并以这个利益共同体为平台,把工业产品直接送到农户手中,同时把农户生产的农产②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是指成员主体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品销往大中城市的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