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蔺县双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古蔺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华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三、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交应该是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额。
2、2、如果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费并取得专用,按照11%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5、(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6、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7、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8、如某屠宰厂(系一般纳税人)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猪(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能否抵扣?依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9、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0、该文件并未明确依据何种抵扣进项税额。
11、而《、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
12、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3、此文件的出台有点“下位法规范上位法”的味道,缩小了《中华暂行条例》第八条界定的范围。
14、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具免税的普通不能作为屠宰厂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5、结合前后文件规定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误解:屠宰厂只能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收购,才能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6、而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有能力自行开具的纳税人,这么做显然不妥,却又没有否定的政策依据。
17、由于农产品收购由纳税人自开自抵,存在很大的弊端。
18、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堵塞征管漏洞,先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只是时间问题。
19、如果全面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20、但在目前,笔者还是建议上级机关尽快出台政策,明确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凭何种抵扣进项,减少征纳双方矛盾,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切实落实惠农政一、哪4种普通也能抵扣进项税策,更好扶持农业发展。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