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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无户口人员将全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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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小孩上学问题

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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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无户口人员将全面登记


孩子没有户籍无法办理上学手续,可以有孩子父母到孩子所在地户籍说明情况,根据孩子实际情况办理申报户籍手续。《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 出生医学证明 》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 未办理收养手续 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 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法律客观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

《中华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农民没有户口怎么办?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比如,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由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并实施《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是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同意提出的指导性意见。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