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鸡粪污染环保管吗?
你可以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养鸡场鸡粪污染周边环境和形响附近居民生活及食水问题,这样环保部门是要管的,这是为了食水干净和的健康。机场的积分是有污染的,但是经过处理以后可以做很好的化肥
鸡舍前期10天会冒烟如果烧无烟煤也没多少烟 在说鸡粪 鸡粪夏天会生蛆虫 粪场离住宅近 确实影响别人不便Ⅲ类:生活饮用水2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越冬场等; 话说回来了 ,
如果不让鸡吃就没有粪便 就不会污染 人也如此 只能吃 不能 谁能做到 这样不污染 我想大家都知道挣个钱不容易 养鸡一个多月睡不了几个囫囵觉 养鸡也是一样 ,
影响你了可以直接让他改正 都是邻居 论污染 汽车 工厂 哪个污染小 不都正在运转 鸡舍说到底还是老攒了那么点儿家当盖了棚 没钱送礼 上面没地方治理 就治养殖。
养鸡场鸡粪污染幻。不管吗?养鸡场鸡粪污染环保的。污染环保的。
养鸡多少只污染归环保局处理?
现没有明确规定小养殖户的污染问题防治的办法,只规定了规模养殖场和小区,
就应该按照该条例执行,需要做环评报告,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用于农田灌溉的用水应符合农业灌溉用水污染控制标准,
其虽然还没有明确小规模的养殖污染,但如果在禁养区,或者污染被也是要被处理的。水质指标要求符合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我国地表水功能区分5类,
Ⅰ类:(自然保护区、源头水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等;Ⅴ类: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等 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环保部门的答复是推卸,对此可以向委、监察局投诉环保局,也可以环保局行政不作为。 养鸡场的冲洗废水含有大量悬浮物、大肠杆菌等病原微生物、COD、BOD5、氨氮等浓度很高,
以避免污染农田土壤和污染物在农作物中累积对人群健康产生危害。
我家水源被他养猪污染了,找环保局,环保局说要养500头才归他们管,意思是污染一二个人没关系!找乡长
找城管,如果他们还是不能管,就找媒体,到时相关部门都会积极处理的。回答的那个人完全瞎扯,明文规定,500头以上或者污染物进入废水,应该对其废水进行处理(物理、生化)使其出水的各项指标符合《农业灌溉污染控制标准》才能用于农田灌溉,规应向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模养殖才纳入环保监管范围,按你这么说,家家户户养个一两头儿都要监管,环保局管的过来?
因为你是平民,命不值钱。你也没有能力把他们的口袋装满金钱。
给一个环保问题问大家---市内养猪,请问归哪个部门牵头管理?
中华民法通则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里面有这些内容,各地的更加严格。殖场的恶臭对周边居民的的污染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可是不好意思事实上估计环保部门也只能做到劝告了,最多就是罚点款。没有关停企业的权力的。除非在和其他部门搞什么联合行动的情况下。鸡粪污染周边的环境,污染水,影响人的生活,环保局是要管理的,保证人们生活的环保卫生。
畜牧、农业局可能也会有一定的管理权,我不太清楚,就仅在养殖场污染来说应该是环保局负责。但处理比较复杂。希望咱们能够坚持的告下去,吧舆论扩大,引起重视。或者打官司什么的。
困扰!!!城市里养猪,臭气熏天,请问归哪个部门牵头管理?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先找找城管。有的因在鸡饲料中含有各类的可能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添加剂、在对养鸡场进行冲洗过程中,
相关法条:在英美法等国,对因空气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也可以提讼。在我实司法实践中,现在也有这样的案例。
养牛在村里环保局管吗
参见一个行业标准HJ/T8不过那里居民区建设养殖项目应该是不可以的,城市一般都有禁养区的,和对养殖场建设的一些选址要求,希望能到环保局具体询问下所在地的政策和法规。找到一个法规是不难的。1—2001是的,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来执行,如果你养的数量达到本地区规定的规模场的数量,则就是违建。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