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规模化养殖、集约化管理
由于“菜蓝子”工程的实施和养殖业的逐步集约化、工业化,再加上目前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致富工程”的实施,畜禽养殖逐步在城郊及工矿地法律分析: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区集中。规模化养殖场怎样定义的
规模化养殖场老板的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由于我国蛋鸡养殖的门槛低,缺乏对于从业人员相应的认证、规范。所以蛋鸡养殖场,即使规模化的蛋鸡场的场长(老板),普遍存在蛋鸡养殖专业知识匮乏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存在:“谁都能养鸡,是鸡就能赚钱,是饲料就能喂鸡,是鸡舍就能养好鸡,好设备就能养好鸡”的错误认识。创造好的育雏、育成条件,奠定高产、高效的蛋鸡基础:根除重视蛋鸡舍建设而忽视育雏、育成鸡鸡舍的问题。要按照标准设计育雏、育成鸡舍数量和面积,确保低密度和足空舍时间。从面积上:按照我国6-8周育育成蛋鸡一体化的现状,三阶梯每层2个小格的每个育雏整笼最多容纳150只雏鸡/笼;三阶梯每层3个小格的育雏笼最多容纳180只雏鸡/笼;立式笼具和网养的密度更要低,严格控制在11-12只/平方米的密度购买或制造鸡笼,并在确保通风和光照的情况下设计鸡舍大小。从育雏舍周转上:一栋育雏舍每年可以培育4批6-8周龄的育雏、育成鸡。一般空舍至少15天以上,当上批鸡发生新城疫、法氏囊等烈性传染病时,空舍至少45天以上。当蛋鸡舍多,而育雏、育成舍少,空舍时间短、周转困难时,疫病常常难以净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据估算,全省畜禽废弃物(养殖污物)年量相当于1600万人之多,若按BOD5估算,全省畜禽的BOD5量相当于1800万人的量规模。再加上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比例大幅下降,大量的粪污产生及未经无害化处理就随时随地排放、堆弃,畜禽粪污对环境的污染逐年加大,对城镇、工矿及其自身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未处理的畜禽粪污中大量的氮、磷、矿物元素及其产生的氨、等 恶臭气体,地恶化了空气、水体及土壤的质量,破坏了 生态平衡,对其中生存的 生物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或等于50000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环境控制
近20多年来,我国养殖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的业绩,肉、蛋、禽总产量连续保持世界,对改善生活水平,调整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畜产公害”,畜禽粪便、养殖污水任意堆弃、排放现象普遍存在,养殖场集中地区环境恶化,间接地对水源、土壤空气等产生污染。按粪便量计算,1头猪的排粪量相当于2个人的排粪量,而按BOD5( 生化需氧量)的量计,则1头猪相当于13个人。按我国1999年养猪5.2亿头计,其粪便量和BOD5 量分别相当于10.4亿人和67.6亿人;1只鸡的粪便量和BOD5量分别相当于0.1人和0.68人的排粪量,按我国1999年养鸡30亿只计算,其粪便量和BOD5量分别相当于3亿人和20.4亿人的排粪量。再加上鸭、鹅、牛等其它家畜家禽的物,其数量之巨可想而知。如今对畜禽物的处理已成为集约化养殖业的负担,对养殖场环境的控制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区域集中化,加大了对地区环境的压力
统计表明,2004年云南省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即百头牛、千头猪、万羽鸡以上规模)700多家,其中奶牛饲养量4.56万头,生猪年末存栏168.6万头,全年上市435万头;家禽年末存栏8793万羽,全年上市10651万羽。
环保部门已经发现,由于相应的环保设施不完备,养殖业产生的污染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污染源。加之大部分养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依法治理力度不够,养殖污染有大行其道,无人问津之势,虽然近期相关部门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及治理养殖污染的措施,但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效果依然不明显,养殖场及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