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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各项制度 种植养殖合作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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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4、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5、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6、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7、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

8、(1)名称和住所。

9、(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10、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12、(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3、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

14、(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15、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

16、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

17、如果设立成员,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

18、(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19、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

20、《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出资额,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

21、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

22、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23、(8)章程修改程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