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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减税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

3、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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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6、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7、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8、(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9、(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10、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1、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12、4.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在规定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13、确定的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14、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5、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16、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7、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18、(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9、(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20、(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21、(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2、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1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23、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24、4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5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25、9.门举办的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门举办的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6、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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