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监事会职责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监事会的职责有以下几个: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检查;3、对公司高层的任免以及对公司董事或者高层的监督;4、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列席董事会议。
养殖合作社的职能_养殖合作社的性质
养殖合作社的职能_养殖合作社的性质
一、农民合作社监事会职责是什么
有以下的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扩展资料:》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还可以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事会的监督形式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决策时的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之权:
一是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二是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三是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监督法人。
监事会起到的是一个监督作用,一般来说监事会成员必须高于3个人。监事会对股东负责,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不会做出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在符合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议,比如说公司大额亏损的情况下,要在2月内提出临时会议。
注册一个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材料
家庭农场特征:法律分析:注册一个养殖合作社需要提交材料:
适合建设家庭农场的人群: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明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8、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有什么区别?更适合哪些人投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土地有一定的规模要求,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具有相同生产和服务需要的农民,自愿联合管理的经营组织。 适合建设家庭农场的人群: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户和家庭;转行进入农业,希望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获利的人;热爱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和生活的人;能吃苦、踏实、勤劳,愿意自食其力过生活的人。 适合成立合作社的人群:农业产业链上的经营者,比如农资经销商,农产品经纪人,农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等;在本地方(乡镇、村)上有影响力的人,比如、村支书,致富带头人等;有经济实力,关系好的自然人,比如龙头企业老板、协会等;回乡创业的人,比如在外打工回乡的人、大学生等。
家庭农场市自己个人承包的农场。农民合作社是集体是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个人承包。像农村合作社适合有钱人投资。
区别就在于家庭农场赚的钱是你的,但是也是你出钱,如果是农民合作社的话,一般是共同出钱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扩展资料
(1)组织上
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
(2)在所有制结构上
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3)在收益分配上
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4)在管理机制上
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选举,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其经营的范围只能是关于农产品方面。专业合作社法》的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什么区别
4、主要针对社员开展业务;一、首先要明白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家庭农场:是指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土地有一定的规模要求。
二、基本特征
1、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一般投资比较少;
2、适度规模土地,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
3、以农业种植、养殖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5年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1、至少要有五名以上农户发起成立,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没有上限,可以跨地区发展社员;
2、对土地规模没有要求,但要有营业场所和注册资金;
3、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管理;
5、合作社业务包括农资、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储藏、加工等;
6、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成立要求
建设家庭农场需具备的条件:
1、要有一定规模的土地,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
2、要掌握农业生产方法和技术;
3、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生产条件,比如农机具、仓库等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具备的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件:
1、成员人数及范围。要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成员比例。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要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4、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适合创办人群
1、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户和家庭;
2、转行进入农业,希望通过适度规
1、“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本质上没有区别,2013年1号文件起草时,“家庭农场”是作为括号中的内容对“专业大户”进行补充的,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但后来在文件讨论过程中,起草人员认为,虽然“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没有本质区别,但也并非一点区别都没有,于是就将括号变成了顿号,呈现给公众的相关内容便成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3、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合作社是指由二家或二家以上的家庭户组成共同生产和管理,所得的收益由各家庭在该社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成;家庭农场是指由单一的家庭进行生产与管理。所得的收益由该家庭所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众多农户和家庭农场联合在一起的组织,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技术、农机、销售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
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交易”。
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
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参考资料:
成立条件: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如下规定:
1.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2.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参考资料来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