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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资金审批制度 农业农村局资金审批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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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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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

1.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经核查属实的;

2.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3.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的;

4.理财监督无常开展的;

5.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6.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作用的。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①收入管理制度:集体收入按期入账制度;管理制度;代管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②支出管理制度。村(居)集体的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理合法的凭证,所有的支出凭证实行会签制度,须有经办人、记账员、村(居)主任签字后,由组织后把关签字。

村(居)干部工资及保险费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和办事处相关规定执行,由村(居)上报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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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①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②资产台账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③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④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程序。

⑤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费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条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限期整改。情节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情节的,建议当地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 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条 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 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项目组织机构、开工条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人的。

农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条:档案管理原则

1. 便于统一,分级管理、一项一档。

2. 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 便于查阅。

第二条:存档范围

1.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照片、工作报告等。

2.上级部门发来的有关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

3.项目办公室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

4.项目办公室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设部门的请示及项目办公室的批复。

5.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

6.项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7.项目办公室的各种工作、统计材料及简报。

8.项目工作奖励、的文件材料。

9.关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简报、照片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

1. 设立专人管理档案。

2.项目办公室成立后,各项材料的原稿由各部门部门归档,另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副本备案。如为特殊案卷因具体项目的需要,原稿须交由项目办公室归档,各部门留副本备案。

3. 制定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补办;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原小组。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如有皱折、破损、参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使其整齐划一。

档案分类: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区分,应力求切合实用。

第四条:档案收集

1.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2.按要求和分类存档,不能杂乱无章。

3.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农业项目申报制度

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农业有关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投资方向,项目能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及投资,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进行投资的原则。同时坚持和规范农业项目逐级上报程序,杜绝越级上报行为。

第五条 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项目承担县(市)负担。

第六条 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应根据上级有关项目投资指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上级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的初步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一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项目投资,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

农业项目峻工验收制度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为加强我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在建设期限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经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县(市),地区二年之内不按排任何农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