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含棉花、鲜茧收购)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1、土地手续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使用与否并不影响征、免税的界定。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 办理营业执照 ,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5、养殖证《养殖证》是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 7、办理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 养殖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等。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8、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水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产业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产业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水产养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根据具体的经营活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以下是一般水产养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常见写法,仅供参考: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水产养殖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水产品、养殖、捕捞、销售、水产良种培育、生态渔业旅游、渔业环境保护。. 具体的水产养殖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可以参考以下公司填写的注册经营范围:. 渔业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举例:. 1、内陆水产品养殖、储存、运输、收购及销售;养殖技术服务及技术市场推广;预包装食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渔、水产品养殖用化肥、磷肥;淡水养殖动物苗 (种)及淡水动物;畜禽养殖加工销售、渔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购票品种、每月供票数量进行核定调整。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开具收购,进行偷税,造成其他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按《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专家来:单位水产养殖业需要领用何种?(急!!)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国税局针对种养殖业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划分不清、使用不规范等现象,规范种养殖企业的管理做到“三加强”。一是加强种养业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纳税人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必须分别记帐,对无建帐能力的业户要建立销售情况登记薄,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二是加强该类企业的。在取消《农林牧副渔》专用后,统一换版使用商业企业专用,对种养业纳税人要加强此类行业用票的日常管理,定期对企业用票情况进行清查。三是加强纳税申报的管理。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一份产品销售,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该类企业有少缴税款性的严格按征管法进行补税,逐步规范我县种养业户的征纳管理。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税务局收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接到《办法》后,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将《办法》及贯彻意见迅速传达到各所辖基层国税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确保加强收购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对《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收购领购资格的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其购票资格,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使用新版收购。原印制的收购使用期限截止2004年6月30日。对纳税人手中未使用完的收购,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收缴,并连同库存的收购,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销毁。
章总则
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保障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
废旧物资是指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棉花统一收购”、“鲜茧统一收购”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规格统一为190mmx105mm=40开。
第八条收购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九条收购的联次、印色、用途。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基本联次为四联。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税务备查联,印绿色,报国税机关审核;第四联为记帐联,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的基本联次分三联、四联两种:
四联的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抵扣联,印绿色,由一般纳税人作抵扣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三联的由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第十条收购的印制用纸。
收购的存根联、联及抵扣联统一使用指定的紫色干色复写纸印制,税务备查联用黑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记帐联用白纸印制。
第十一条收购的联和抵扣联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收购(“粮食统一收购”除外)由省辖市税务局组织在省税务局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
第三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收购的领购管理
第十二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购票资格:
(一)《工商营业执照》上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项目;
(二)实际从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
(四)具备场地、仓库、人员等相应的经营条件。
第十三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应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领。
第十四条有分支机构的收购单位领购收购:
核算分支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单独领购收购、单独申报;
总机构不得向外县、市的非核算分支机构发放收购。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品种和。按照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供票。
对农业产品年收购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用票单位,不得批准其领购使用万元版农业产品统一收购。
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定的品种和数量发售收购,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收购单位季节性收购用票量很大时,可先向收购单位发售新票,旧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验。
第四章收购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向城乡居民个人或农业生产者发生收购业务并支付收购款时,应开具收购,不得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未发生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但未支付收购款的,一律不得开具收购。
第十九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对方索取专用或普通,不得开具收购。
第二十条收购仅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统一收购
(一)购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贩运者)的废料、边角料、回收料;
(二)购进旧货和其他非废旧物资。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旧生活资料;
(三)购进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贩运者)出售的废旧物资;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五)有关部门禁止收购的物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农业产品统一收购。
(二)向个体经营者和有证据证明无证个体农业产品贩运者购进农业产品;
(三)非农业产品的收购。
第二十三条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开收购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专用章。收购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开具废旧物资收购时还应由出售人签字,联必须当场交付出售人。
第二十四条收购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
第二十五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开具的收购税务备查联或抵扣联必须按原本25份顺号装订成册,不足25份单独装订,与《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一并于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第二十六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中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购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帐簿,实行专人管理,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收购领、用、存等情况,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对废旧物资、农业产品出售人的回访制度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使用单位的跟踪核实制度。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下列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收购:
(一)废旧物资品名填开不明确、项目填开不齐全;
(二)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收购;
(三)收购时未当场开具收购;
(四)填开内容不真实;
(五)收购用于非废旧物资或非农产品的收购;
(六)废旧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核算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使用收购的;
(七)未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收购开具的;
(八)使用废止的收购开具;
(九)其他违反《中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上述未按规定开具收购的行为应按《中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罚,对票面涉税金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
第三十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法规和规定,经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收购或停止向其发售收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的设计和印制是省一级税务机关负责,有的地方是市一级税务机关,因此全国各地的普通式样、种类等别相当大。您应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使用何种。
您原来在财政上领的票,也是不合法的,如果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是不会接受这种的。因为办法规定,除、航空、邮政等专业外,的管理权限是税务机关。除非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废旧物资统一收购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财政代售。
你直接问好了,
网上都有,
水产养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1. 水产养殖及相关活动:
- 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海水盐场养殖等。
- 鱼类、虾类、贝类等水产品的养殖、繁育、收购、加工、销售等。
2. 养殖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养殖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3. 水产养殖技术咨询和服务:
- 养殖技术咨询服务、养殖技术培训- 提供(一)向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业产品;养殖技术咨询、养殖管理指导等专业服务。等。
4. 水产品销售和配送:
- 水产品的批发、零售、代销等。
- 水产产品的销售、配送、仓非核算分支机构不得领购收购,由总机构领购收购后向非核算分支机构发放,建立明细分类发放台帐,并在收购封面加盖非核算机构印记;储等。
请注意,具体经营范围需根据、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核实和修改,并在申请营业执照时遵循相关规定。建议您在申请之前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经营范围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