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产养殖场的人事专员需要干什么工作
饲料厂必须建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留样观察制度。做与员工相关的工作。负责工作,应聘人员的预约,接待及面试,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与管理,公司内部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人事专员是指执行并完善公司的人事制度与,员工培训与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和水产苗种病害防治。按照规定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七条水产苗种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发展规划,绩效评估,员工住房公积金、保障等方面的专业从业人员。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养殖用水
严禁使用违禁物和超量使用渔及添加剂。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从原种场、良种场引进水产苗种亲本。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五章 饲料包装与标记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
条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苗种生产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三章 配方设计与质量标准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八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对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一)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五)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应当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一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种类进行生产。
需要变更原许可事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必须遵守规定的生产技术作规程,保证水产苗种质量。
严禁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严禁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种及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记录引进亲本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建立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在苗种出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资质的水产苗种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六条需向本市以外输出水产苗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第十七条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作规程组织检验检疫,并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7天,特殊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7天。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八条水产苗种经营者,应当持有所经营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苗种说明书。
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水产苗种,无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出入境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按照规定执行。
十四五如何管控水产养殖污染
法律分析:一是加强谋划部署,提前分解任务。根据市局以及区级拟定的2021年工作,各主责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对具体的工作措施进行逐条解读,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考核要求,厘清职责分工。二是落实主体,确保到位。全力推动国考断面、市考断面、乡镇断面稳定达标,落实主体和属地,加快提升污水处理厂周边污水处理能力,严格管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坚持以问题导向、导向、目标导向,全力做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三是细化考核任务,强化督查问责。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督查考核力度,水污染防治和土壤防治工作也将纳入环保督查考核范围,对照2021年工作,逐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月度、季度、(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年度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紧盯问题,压实,落实问题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四)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作规程的要求;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双循环互促共进。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饲料产品卫生标准为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我是饲料厂的老板 但是饲料厂管理有点混乱想请大家帮忙给我 做一个规章制度
不要期待一个制度或是一个强力的就可以解决你的所有问题。最终要看你有多大决心和魄力来实现你的想法。不防先从的或最的部门开始,每天进步一点点就行,分步实现目标。企业管理制度各个企业基本是一致的,但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增减,企业管理制度方面的书在图书大厦可以买到,不要等现成的.
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明确饲料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产品质量,是指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
第三条 国内贸易部系统饲料管理机构以及从事饲料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的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规,接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饲料产品质量管理任务是:饲料企业应经常了解畜牧及水产养殖业对饲料的需要,教育职工树立“质量”的思想,贯依法应当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彻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科学方法,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质量好、适销对路、用户满意、经济效益高、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二章 原料
第五条 饲料企业采购各种饲料原料,有标准的,执行标准;没有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标准或行业标准而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根据确保产品质量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六条 原料入厂时,必须按批次严格验收,弄清名称、品种、数量、等级、供货单位、质量指标、包装等情况,并根据检验制度和留样观察制度进行检验并留样备查。
第七条 凡霉变、污染等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原则,饲料企业不得用于加工饲料。
第八条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批准使用和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饲料中如添加物要按照《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饲料企业的配方设计人员要由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饲料配方设计要符合质量标准,讲求经济效益,并要遵循科学、实用、经济、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 饲料企业设计的配方,要报上级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在不降低营养指标、不影响饲养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原料组成及配比,但要做出变更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已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以确保产品质量。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生产
第十三条 饲料厂要严格按照配方生产。添加物的饲料及预混合饲料在更换品种时,要科学安排换批顺序,注意做好必要的清理工作,防止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计量设备及器具要定期检验,没有合格证的计量设备及器具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饲料厂的混合机要定期测试,确定物料的添加顺序,以利混合均匀,并符合混合均匀度标准。
第十六条 饲料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工序、各岗位的质量制和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饲料产品包装必须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贮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的外包装要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要求。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营养成份、分析保证值、净重、出厂年月日、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等。散装运输的配合饲料,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第十九条 饲料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发放出厂合格证。